(2002年3月8日~8月16日)

主办单位: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长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春市科学技术局
     
   


长春市吸引出国留学人员为我市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吸引出国留学人员为长春经济建设服务,充分发挥出国留学人员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长春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公民自费或公派出国学习并在国外获得硕士或中级以上职称,在国外学习两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 长春市人事局是本市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长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出国留学人员来长春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资格认定、审核、管理、服务等项工作。

  第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为长春服务,坚持来去自由、出入方便、方式灵活、因才适用的原则。可选择以下几种方式: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兼职。

  (二)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或互相委托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三)在本市单位驻国(境)外机构工作或受聘担任驻国(境)外信息员、推销员等,从事中介服务。

  (四)可以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长春作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

  (五)创办、领办、租赁、承包、合办或参与经营各类经济实体。

  (六)应聘担任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七)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等条件,与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第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为长春服务,根据"双向选择"原则,经个人和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协议后由市人事局办理到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 来长春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的学历或学位资格认定书、本人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及复印件或国外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以及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

  第七条 来长春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要求在长定居的,可凭接收单位和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到本市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免缴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短期应聘来长春工作或投资的,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到本市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

  第八条 接收出国留学人员的单位,不受编制、工资总额限制。出国留学人员在长春工作期间,凡需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规定程序评审,并增设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九条 出国留学人员到我市工作,出国前、出国期间与回国后的工龄连续计算,由有关主管部门或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负责为其提供档案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到我市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的工作报酬,由出国留学人员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从优确定。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其合法收入纳税后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十一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长春进行科研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可以申请市政府的特快列车计划、小型巨人计划、专利扶持计划、新星创业计划、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计划和农业创新计划,市政府择优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来长春工作并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由市政府在当年安排的房改基金中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到行政单位或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政府财政按房改政策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可比同一级人员上浮一级掌握,个人出资部分可由单位承担,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其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及个人出资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短期来长春工作的,由市政府租借公寓,暂为其解决住宿问题。

  第十三条 出国留学人员在为长春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条款给予重奖,并在尊重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表彰。

  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申请来长春工作或永久定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汽车管理办法》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对其自用的安家物品,经海关审核,在合理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境;对于自用的小汽车,准予免税购买国产汽车一辆。

  第十五条 来长工作并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其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及子女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免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随归、随调、随迁的配偶及已成年子女,由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查询、聘用等手续时免收一切费用。配偶、未婚子女和必须由本人赡养的父母是农业户口的,由出国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和市人事局报公安部门办理"农转非"手续,并按规定办理随迁手续。随归的未成年子女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入市或区属中小学就学,并给予优惠照顾。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长春工作后,确保其来去自由。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或受聘合同期满的,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可在聘用单位继续工作,也可重新自主选择单位;自行联系到接受单位的,所在工作单位或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负责转递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需流动到外省市工作并已联系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市人事局或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办理调转手续。继续重新出(国)境的,用人单位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到国外招商引资,应与引进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相结合,使引进技术、设备与引进人才同步进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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