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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生物与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我市生物与医药产业发展,培育新的主导产业,根据"十五"计划和我市生物与医药产业发展实际,现做如下规定。本规定中的生物与医药企业是指生物技术产品企业、中药现代化企业和具有高科技含量的化学制药企业。
1、凡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生物与医药高技术成果可作为要素(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生物与医药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出可经各投资方协商认同(国有投资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同意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同时出具协议书。企业可凭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投资方的协议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生物与医药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交纳,也可留在企业作为国有资金投入。同时,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并由同级财政给予不高于上缴契税额度的资金扶持;耕地开垦可要全市范围内占补平衡。
3、生物与医药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发生物与医药新产品或转化科研成果,在批量化生产之前的中试期间免征一切税费。
4、在我市新创办的生物与医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资金扶持,额度不高于其上缴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之后五年给予减半扶持。
5、生物与医药企业新开发生产的国家二类新药,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该产品由同级财政给予资金扶持,额度不高于其上缴的地方企业所得税;之后二年给予减半扶持。
6、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和个人在我市创办生物与医药项目的孵化机构。经认定的孵化机构同级财政给予资金扶持,额度不高于其上缴的各项税收的地留成部分。
7、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的试制设备、测试仪器所发生的费用,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8、每年由市药品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管理定期发布我市生物与医药企业的产品目录,我市医疗机构和政府部门在招标采购药品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产品。
9、鼓励企业按照GMP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金融机构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的生物与医药成果和项目,要提高贷款扶持力度。重大生物与医药项目的技术改造,经申请,国家、省及同级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10、全力扶持生物与医药企业发展壮大。支持生物与医药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按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交在进出口权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
11、鼓励国外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及个人我市建立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于生物与医药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得的收益,享受生物与医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2、科技人员可以以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职务发明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实施转化,成果完成人可享受不低于该项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净收入30%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盈利后起之秀-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目成果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
13、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生物与医药人才,兼职、离职创办和领办生物与医药企业,工龄连续计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照常评定,档案工作正常晋升,住房待遇不变。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允许参加竞争上岗。
14、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博士生、硕士生,可以保留一定期限的学籍,来我市创办生物与医药企业或在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保留学籍的期限,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与学生本人以合同形式约定。
15、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引进国内外生物与医药技术管理人才来长定居或短期工作。引进的人才可从优享受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长府发[1999]58号)给予的各项待遇。
鼓励生物与医药企业通过联合攻关、双向交流、长期合作、投资入股等多种方式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同设立技术研发机构,技术研发机构除享受科研院所相关政策外,并可享受与生物与医药企业的优惠政策。
16、企业引进国内外生物与医药专业技术、管理人才来我市工作,可不受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凭企业用人协议优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配偶、子女可同时随迁,并免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等城市增容光焕发费。生物与医药企业急需的大专以下学历的特殊人才,经市人事局认定后可享受以上政策。
17、生物与医药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一定数量的经常出国人员,在审批年内可多次出境。企业因公临时出境或邀请境外经贸科技人员来华事项,有关部门应随到随办。
18、鼓励生物与医药企业积极提高员工素质,培训管理、技术骨干,企业可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自行决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工资和培训费用可全额列支成本。
从事生物与医药成果转化的回国留学人员在长取得的工资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19、国有生物与医药企业实施公司股份制改制时,可将国有资产净值中不高于30%的部份留作股权,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已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可从国有股中拿出不高于10%的股份,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20、鼓励生物与医药企业加快改制步伐。企业改制时,购买方安置全部职工或国有资产向本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实施退出的可按出让方式处置土地,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可由同级财政安排等额资金给予扶持,用于裣职工转变身份的不足部分。企业改制前已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抵挡在银行和其它债权单位要支持改制企业资产过户后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21、生物与医药企业改制办理手续过程中,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免收土地有偿使用产权交割时的交易费,资产交易中的营业税、契税和印花税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22、鼓励生物与医药企业吸引域外投资者参与我市企业改制。对原企业尚未归还的地方财政有偿资金和投资的本息作额,所欠的借、贷款本息作额,经俩权人同意,本金可转为投资,利息可给予减免。
23、鼓励企业加大产品促销力度。生物与医药企业用于广告宣传所发生的费用,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企业在市级媒体刊播广告,享受优惠价格。
24、符合GMP标准的生物与医药企业,产品销售可实行底价销售、大包干等办法。同时放宽提取现金的额度,企业销售费用占销售额的比例可提高到20%至30%。
25、积极改善投资环境。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为来我市投资创办生物与医药企业的投资者和科技、管理人员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项目立项等"一条龙"服务。依法保护生物与医药企业和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认真处理各种纠纷,杜绝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26、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药品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生物与医药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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